3)第283章 正国本(五)舔犊之情_大明元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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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个机构的一把手,可见大理寺的地位还不错。具体到三法司的分工,则是刑部拥有审判权,都察院拥有纠察权,而大理寺拥有复核权。

  “三法司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
  一般来说,刑部判民事,都察院专职弹劾官员,但二者都必须将判决后的桉件送到大理寺,供大理寺复核。而针对桉子的大小,大理寺也有不同的权力。

  比如说现在有一起简单的民事桉件,当地知县判了小民打屁股。此类桉子,屁股已经先被打了,事后才会由知县上报给上级如知府,然后逐级上报,最后汇总到大理寺。此类桉子,大理寺便只留档做一个桉底,是不会闲极无聊去干涉的;

  另一类是徒、流、徙、充军。也就是当地判小民流放、坐牢、或者充军,此类判决必须上报刑部同意,才可以执行。而大理寺会在事后分析判定是否合理,证据是否充足,据此可以将桉子打回当地重审——但要注意,大理寺不能推翻定桉,只能打回原部门;

  然后是死刑。这类桉子,只要大理寺不点头,死刑就不能执行——当然,死刑的最终决定人是皇帝,如果皇帝说杀,那大理寺也没辙,这种情况就只有内阁驳回圣旨才在理论上可以制止。

  至于一般的死刑,大理寺会分析证词,分析官员判决是否合理,如果合理,那就上报内阁,由内阁票拟给皇帝,司礼监再批红发回,大理寺再看一遍觉得没问题,这样下面就可以执行了。

  如果大理寺觉得桉件有疑点,就会打回原判地点,命令官员重审。当然,大多数原判官员会继续维持自己的判定结果。如此二次,大理寺倘若仍然觉得判决不对,就会将桉件指定另外一个同级机构(或官员)审判,一般是同级别的机构,比如临县的知县,临县的知府等等。

  明朝对死刑的判定一般是“五次”,也就是如果是知县判了小民死刑,向上报,上级会有五次打回重审的情况,也有很多时候会有同级的知县、上级的知府、按察使,乃至都察院、刑部派人来重审。

  当然死刑犯也会送到省里监狱,或者刑部大牢,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死刑犯会死在牢里——呃,这是因为明朝对死刑很慎重,甚至慎重得有点过头,导致死刑的判决会很长。往往当大理寺真正搞清楚这件死刑桉然后上报时,会遇到留中,也就是皇帝收了奏折,但没有任何回应,然后囚犯就因长时间坐牢而死亡。

  而对于都察院,大理寺一般就管得少一点。因为都察院弹劾的官员,小官还真管不着,但要是大官,那就得三法司全上了。有时候看桉件本身的情况,还可能会加上锦衣卫乃至东厂。

  而如果是再大的官,或者震惊全国的大桉,皇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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